p; 第十八条 基层国税机关应根据上述关联关系情况确定所辖关联企业,并将有关关联企业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备案。
第十九条 关联企业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购销废旧物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国税机关可以调整其纳税事项:
(一)购销废旧物资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
(二)购销废旧物资数量异常变化,没有正当理由的;
(三)废旧物资仓储场所划分不清的;
(四)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关联企业有本办法第十九条 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废旧物资交易事项: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购销同类废旧物资的价格调整价格;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三)按照生产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调整废旧物资的交易量。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回收单位、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国税机关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的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保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的;
3、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4、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的纳税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回收单位、生产单位未按规定领购、开具、使用、保管及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发票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