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5-05-14T01:05:11 | 人感兴趣
p; 第十八条 基层国税机关应根据上述关联关系情况确定所辖关联企业,并将有关关联企业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备案。

    第十九条 关联企业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购销废旧物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国税机关可以调整其纳税事项:

    (一)购销废旧物资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

    (二)购销废旧物资数量异常变化,没有正当理由的;

    (三)废旧物资仓储场所划分不清的;

    (四)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关联企业有本办法第十九条 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废旧物资交易事项: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购销同类废旧物资的价格调整价格;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三)按照生产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调整废旧物资的交易量。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回收单位、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国税机关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的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保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的;

    3、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4、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的纳税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回收单位、生产单位未按规定领购、开具、使用、保管及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发票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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