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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废旧物资年抵扣税额30万元以上(含)的生产单位;
6、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委托加工生产货物的生产单位;
7、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的生产单位。
第十六条 基层国税机关应根据申报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对重点监控对象进行监控评估。监控评估时可对下列内容进行案头审计或实地核查:
1、纳税申报是否属实;
2、有无虚开收购统一发票、销售统一发票;
3、废旧物资收购、抵扣业务是否真实,账证、账表、账实是否相符;
4、废旧物资耗用与产成品的投入产出比例是否正常;
5、废旧物资耗用与燃料、动力的比例关系是否正常;
6、产品的月产量、销量及成品率波动是否正常;
7、资金往来是否存有大额现金支付、期末应付账款有无异常挂账、委托付款等资金结算有无异常情况;
8、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委托加工或生产出口货物业务是否真实;
9、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第四章 关联企业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回收单位和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关联企业):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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