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工作意见通知

更新时间:2025-08-25T14:08:00 | 人感兴趣
p;  (四)加强对废旧金属处置的环境保护。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单位的环保宣传力度,增强经营业主环境保护意识。对收购单位拆解废旧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收购单位停业整顿或者予以关闭。对拆解过程中易产生危险废物、有害废物的,要加大巡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控。对随意倾倒废液、废渣以及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的经营单位,要严肃查处。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张贴公告、发放宣传资料、签订责任书、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行业法规教育,让广大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了解掌握管理规定,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规范经营。

    (六)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未经委托处置的收购业经营单位收购铁路、电力、电信、水利、测量、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以及为盗窃、破坏专用设施提供收赃、销赃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要进行严厉打击。对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按规定验证登记的,公安部门要加强教育查处。对无照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务和非法经营报废机动车收购、拆解的经营单位,工商部门要予以查处或取缔。对非法搭建建筑物用于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建设部门要加强拆违和查处。

    对非法流动收购和影响市容、市貌收购行为的,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对非法占用土地从事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

    三、建立和健全废旧金属收购业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建立公安、综治、经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和供销、铁路、电力、电信、市政建设等单位组成的废旧金属收购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定期交流、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废旧金属收购管理中的问题。各级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管。

    (二)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对经营业主因主动反映问题、提供破案线索造成经济损失的,各地要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并予以奖励。对促进管理、规范经营秩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三)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治作用。指导帮助行业协会逐步建立健全行业规章制度,提高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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