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经营面积、经营品种、经营数量和金额、有关管理制度也应报税务部门备案。
(七)加大税务稽查和日常稽核的力度,促进废旧物资行业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流失漏洞。税务部门应依据《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稽核,根据企业的税负情况、销售额变化情况、用票量情况、分支机构情况、经营品种变化情况、购销货款支付情况以及运输等情况,建立指标分析体系,进行纳税评估,以确定其纳税申报是否属实;对那些经营大户(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稽查部门应选重点抓典型进行剖析,以点带面,以规范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秩序,将其纳入日常征管中,特别是对两头在外的废旧物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用作抵扣的废旧物资真实性必须进行票货款核对、账实核对,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废旧物资发票和各类纳税人的税率差,虚拟交易(如无货交易、非废旧物资交易)、虚开发票,并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逃避税收,扰乱正常的税收征管;稽查部门还应通过建立废旧物资企业税收数学参数模型进行选案,查深查透各种涉税违法违规问题,规范该行业的税收管理。
(八)加强与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使废旧物资行业税收政策能够在对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和治理中起到有效作用。首先,要结合政府的有关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和废旧物资回收分拣市场建立规定,以及废旧物资行业协会的管理,加强税收征管,其次,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充分了解和掌握生产企业改制、改扩建、机器设备管理和检修情况,以及具备各类机器设备、建筑物拆解资格的工程企业经营情况,做好废旧物资税收源头管理,再与公安、工商、环保、城管等部门加强联系,利用其管理废旧物资市场的信息,规范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