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包括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对个人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废旧物资,仍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使一部分废旧物资经营者(主要是经营大户)办照办证成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享受免税资格,而另一部分废旧物资经营者(众多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转为地下经营,利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销售其货物,以逃避税收。税务部门对此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进行有效的监控。此外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月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月销售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其月销售额则同样难以监控和核定。
(四)税务机关未制定统一、规范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办法,以明确其使用对象、使用范围和抵扣条件,同时先后下文的相关规定不够明晰。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1月21日下发《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生产单位和不具备免税资格的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以将废旧物资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此规定中的废旧物资发票未明确是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还是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以及包括两者在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扣除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2号)规定,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此文明确此类纳税人可领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但取得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能否抵扣未能明确。可见,上述文件对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的规定不尽一致。
三、完善措施
针对废旧物资行业存在的种种税收问题,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以国家宏观要求的鼓励收和鼓励用为原则,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做到有的放矢,不断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使其承前启后、规范统一,更加符合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同时更易于加强税收征管,有效防止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为此,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废旧物资的概念和范围。根据国家宏观政策,运用一定的技术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