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处理的各种费用支出也列入收购发票的手段,使企业账面反映的运费等费用支出较少,同时大幅增加了废旧物资购入成本,然后在销售环节再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给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抵扣,此类情况账面、账外无法查实。更有甚者以经营单位为名行开票公司之实,虚开或代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即通过虚列收购对象、收购货物品目、收购金额、收购日期等,再通过虚开或代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给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抵扣,以达到偷逃国家税款之目的,同时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洗货(征税货物或来路不明货物)提供了方便。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领购、开具、审核及申报抵扣方面,税务部门没有做到将其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管理,少有稽核、检查并予处罚的案例。
(四)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基本特征和存在的问题。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一般能耗大、工艺简单,财务核算较为笼统,会计资料不规范、不健全,进货对象主要是同为一家举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货物还存在滞后开票和申报行为。新成立的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一般都是进行废旧物资加工,并于先期已成立或同时成立了一个或多个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即一套人马多块牌子),而老的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则是立即成立一个或多个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也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其原因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是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调节器,当需要进项税额抵扣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就大量开具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给予抵扣;同样,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虚开或代开发票行为,无论从账面还是账实来看,税务机关很难发现其前述违规行为。此外,还出现一个新动向,即一些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利用政府招商引资政策,成立福利企业或将原企业转为福利企业,以进一步获取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使其利益最大化。
二、税政难点
自2001年5月1日起,税务部门规定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70%政策,改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