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解读:删掉了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收集了解在社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小编解读,再生资源回收人员和其他各行各业人员都是为祖国的发展贡献力量,添砖加瓦。没必要针对特定工作人群了解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修订解读:增加并强调了要取得营业执照,否则是无证经营。回收站老铁们注意了,以后干回收站不能只登记,并且一定要有营业执照哦~要不然这2年的各县镇回收站整治活动重点就是取缔无证经营。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后,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将相关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及时将备案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公安部门备案。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区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修订解读:经营备案事项以前是在商务部门的内部备案上,以后直接展示在营业执照上,更清晰的一眼看出该回收站营业范围。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贵回收站以后变更备案事项,需要在15日内去区级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不要跑错了地方哦~
九、删去第二十二条。
修订解读:删掉了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明确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再生资源回收的重大事项。)
十、将第二十八条条标修改为“无照经营的法律责任”,删去第一款、第二款中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删去第三款。
修订解读:修改后,特别强调了这些废旧金属物资不能擅自回收和运输,那就是市政公用废旧物资!小编个人举例,比如下水道井盖,道路护栏等。擅自从事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回收经营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由公安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违法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修订解读2: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以前是由工商、城管执法。但目前各地区回收站整治活动中,通常参与的市场监管部门是由各县镇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人员组成。
十一、将第三十三条中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其他修改:
在第二条第一款“生产”之后增加“经营”,将第二款中的“报废汽车”修改为“报废机动车”。
将第五条条标修改为“行业组织”,删去第一款中的“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
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利用电子商务等形式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