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是坚持精准治污。通过细化类别的方式,确保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的准确性,推动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例如,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排除了脱墨渣等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是坚持风险管控。按照《固废法》关于“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新增对一批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满足相关条件时实施豁免管理。
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由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规定原则性要求,附表规定具体危险废物种类、名称和危险特性等,附录规定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要求。2020年修订对三部分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正文部分:增加了“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的内容,删除了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附表部分:主要对部分危险废物类别进行了增减、合并以及表述的修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减少了12种。
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
4.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做了哪些规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充分吸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经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完善了疫情医疗废物豁免管理规定,规范了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
一是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除外),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等要求进行处理后,新增加对运输过程实施豁免管理。
二是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和处置,对运输和处置过程实施豁免管理。
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在促进危险废物利用、降低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成本等方面进一步发力,是支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具体举措。
环境效益方面,修正了有关废物界定不清晰或描述不准确等问题,有利于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精细化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社会效益方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医疗废物、铝灰等进行了修订,有效缓解社会普遍反映的相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不畅问题,进一步落实了“放管服”改革要求。
经济效益方面,精确表述有关危险废物,避免没有危险特性的废物被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新增豁免一批危险废物,促进危险废物利用,进一步降低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成本。
6.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衔接工作?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做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
1)相关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2)危险废物收集、综合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3)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
7.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删除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第三条和第四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2020年修订并非简单删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而是将有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