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
① 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
② 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
③ 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
(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属于固体废物,包括以下种类:
① 产品加工和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残余物质等;
② 在物质提取、提纯、电解、电积、净化、改性、表面处理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在物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以及其他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③ 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煤矸石等;石油、天然气、地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钻井泥浆、废压裂液、油泥或油泥砂、油脚和油田溅溢物等;
④ 火力发电厂锅炉、其他工业和民用锅炉、工业窑炉等热能或燃烧设施中,燃料燃烧产生的燃煤炉渣等残余物质;
⑤ 在设施设备维护和检修过程中,从炉窑、反应釜、反应槽、管道、容器以及其他设施设备中清理出的残余物质和损毁物质;
⑥ 在物质破碎、粉碎、筛分、碾磨、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能直接作为产品或原材料或作为现场返料的回收粉尘、粉末;
⑦ 在建筑、工程等施工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报废料、残余物质等建筑废物;
⑧ 畜禽和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动物粪便、病害动物尸体等;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作物秸秆、植物枝叶等农业废物;
⑨ 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等实验室废弃物质;
⑩ 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5. 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在采集样品时需要注意什么?
(1)采集原则:确保采集的样品具有充分代表性。
(2)采集的目的和要求:特征鉴别和分类、环境污染检测、事故调查和应急监测、综合利用或处置、环境影响评价、科学研究、法律调查和仲裁。
(3)采集前需要进行的背景调查和现场踏勘:产生单位、时间、形式和存储方式;种类、形态、数量和特性;现场及周边环境;固体废物实验的要求。
(4)采集程序:确定采样方法;确定份样量和份样数;确定采样点;准备采样工具;制定安全措施;制定质量控制措施;采样;组成大样(由一批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份样或逐个经过粉粹和缩分后组成的样品)或小样(由一批中的二个或两个以上的份样或逐个经过粉碎和缩分后组成的样品)。
(5)需记录的内容:采样点、采样法、采样人、采样日期、样品名称、来源、数量、性状、包装、贮存、位置、编号、份样量和份样数。
6. 样品采集份样数的原则有哪些?
样品采集需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要求进行,主要原则如下:
(1)物料越不均匀,份样数应越多;
(2)对采样的准确度要求越高,份样数应越多;
(3)物料的颗粒度越大,越不均匀,份样数应越多。
7. 样品采集主要包括哪几种方法?
(1)简单随机采样法,适用于堆存、运输中的固态废物和大池(坑、塘)中的液体、固体废物,可应对样品了解很少,采样分散不影响分析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