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清洗后的试剂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等。
第二节 危险废物的鉴别
1. 危险废物鉴别的程序是什么?
(1)依据法律规定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定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以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2.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期间、鉴别后应当如何落实规范化管理要求?
固体废物在属性鉴别期间,可暂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的要求进行管理;固体废物在鉴别后,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应类别的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
3.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产生的固体废物仍是危险废物吗?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
(1)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2)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3)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感染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仍属于危险废物。
4. 如何区分固体废物与中间物料、副产品?
(1)固体废物与中间物料的区别: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中间物料符合以下两类的,则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① 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② 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
(2)固体废物与产品(副产品)的区别
根据《固体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