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处置或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0)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废酸作为生产原料综合利用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作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中和剂利用,且满足以下条件:废酸中第一类污染物含量低于该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其他《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GB5085.3)所列特征污染物含量低于 GB5085.3 限值的1/10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1)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废碱作为生产原料综合利用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作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中和剂利用,且满足以下条件:液态碱或固态碱按HJ/T 299 方法制取的浸出液中第一类污染物含量低于该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其他《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GB5085.3)所列特征污染物低于GB5085.3限值的1/10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2)铝灰渣和二次铝灰用于回收金属铝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3)仲钨酸铵生产过程中碱分解产生的碱煮渣(钨渣)和废水处理污泥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要求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4)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未分类收集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5)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HW900-042-49类危险废物和其他需要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固体废物,以及事件现场遗留的其他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利用或处置的,利用或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6)历史填埋场地清理,以及水体环境治理过程产生的需要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固体废物按事发地的设区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同意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按事发地的设区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同意的处置方案进行利用或处置的,利用或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染土壤按修复施工单位制定转运计划,依法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的设区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和《水泥窑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要求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7)阴极射线管含铅玻璃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28)废弃电路板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29)烟气脱硝过程中产生的废钒钛系催化剂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30)催化裂化废催化剂采用密闭罐车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31)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32)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可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 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其具体含义如下:
(1)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均豁免,各管理环节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需要强调,除“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情景下的危险废物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