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
(9)金属制品机械加工行业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以及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金属屑经压榨、压滤、过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0)煤炭焦化、气化及生产燃气过程中产生的满足《煤焦油标准》(YB/T5075)技术要求的高温煤焦油作为原料深加工制取萘、洗油、蒽油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煤炭焦化、气化及生产燃气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煤焦油作为粘合剂生产煤质活性炭、活性焦、碳块衬层、自焙阴极、预焙阳极、石墨碳块、石墨电极、电极糊、冷捣糊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煤炭焦化、气化及生产燃气过程中产生的中低温煤焦油作为煤焦油加氢装置原料生产煤基氢化油,且生产的煤基氢化油符合《煤基氢化油》(HG/T5146)技术要求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煤炭焦化、气化及生产燃气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作为原料生产炭黑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1)采用破碎分选方式回收废覆铜板、线路板、电路板中金属后的废树脂粉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的,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2)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且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要求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3)医疗废物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底渣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4)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产生的
废金属用于金属冶炼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5)生物制药产生的培养基废物经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产生的焚烧炉底渣、经水煤浆气化炉协同处置产生的气化炉渣、经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生物质发电焚烧炉协同处置以及培养基废物专用焚烧炉焚烧处置产生的炉渣和飞灰焚烧处置或协同处置过程不混入其他危险废物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6)含铬皮革废碎料(不包括鞣制工段修边、削匀过程产生的革屑和边角料)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的,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含铬皮革废碎料用于生产皮件、再生革或静电植绒,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7)铬渣满足《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要求用于烧结炼铁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8)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19)采用氰化物进行黄金选矿过程中产生的氰化尾渣满足《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要求进入尾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