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 第五节 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
1.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有哪些?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共32种/类,其中涉及的危险废物豁免内容包括:
(1)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未经过集中收集的全部环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按照各市、县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进行分类收集,且运输工具和暂存场所满足分类收集体系要求的,从分类投放点收集转移到所设定的集中贮存点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含19张)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除外)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消毒和收集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转运车辆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处置的,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3)感染性废物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按生活垃圾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的,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4)损伤性废物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按生活垃圾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的,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5)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除外)按照《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按生活垃圾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按照《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的,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6)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收集并转移到所设定的集中贮存点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的运输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进入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确定的资源化利用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的,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7)船舶含油污水及残油经船上或港口配套设施预处理后产生的需通过船舶转移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按照水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实施管理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8)废铁质油桶(不包括900-041-49类)封口处于打开状态、静置无滴漏且经打包压块后用于金属冶炼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