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05-14T18:05:08 | 人感兴趣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七条 在保证正常使用前提下,可以将部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也可以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五)住宅小区共有的经营设施和其他共有设施的经营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以上资金按照业主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记入房屋分户账,其中第(一)项直接记入各自的分户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房屋灭失的,其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第二十条 市、县(市)房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方便、免费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市、县(市)房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进行核对,并向业主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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