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国电子产品废品回收新处理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5-05-15T04:05:32 | 人感兴趣
bsp;   对涉密的废旧家电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 消费者应将废旧家电交售给家电经销商、或售后服务机构、或回收企业,不得擅自丢弃和从事拆解活动。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用政府资金购买的家电更新换代和报废后应交给处理企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家电以捐赠方式处理。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技术政策和污染防治政策,制定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标识办法、废家电拆解技术规范,加强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规范和指导。

    第十七条 省级地方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本区域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规划,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省级地方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家电处理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出具准予从事废旧家电处理业务的资格认定文件。

    (一)符合当地政府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总体规划要求;

    (二)具备完善的废旧家电测试、拆解处理设施,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毒有害物质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省级地方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将取得废旧家电处理资格的企业名单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凭资格认定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废旧家电处理业务。

    第二十条 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向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定期报告回收处理情况,回收企业和处理企业实行联单制度。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回收处理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未取得废旧家电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旧家电处理活动的企业,以及伪造、出售旧家电标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揭发和检举。

    第二十二条 旧家电应当在指定的旧货交易市场上出售,严格登记制度,包括名称、数量、来源等。具体办法由省级地方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市场流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家电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不接受生产企业委托、或拒绝消费者交售回收废旧家电的,以及回收的废旧家电不交处理企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旧家电经销商销售未经处理企业检测、标识的旧家电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旧家电,交有资格的处理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回收企业自行销售废旧家电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回收企业擅自拆解、拼装并销售废旧家电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企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旧家电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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