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
(三)强化重点行业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要求,切实按计划要求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严格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审批,并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有效衔接;抽查重点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以及利用处置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不一致的,应督促相关企业尽快按现有危险废物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要求整改。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违法失信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四)推动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2020年年底前,各地要完成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污染防治情况评估。并根据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的类别、数量,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或推行企业自行利用处置等多种方式,加快推进本地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2022年年底前,使辖区内的危险废物总处置能力与总产生量基本匹配。
(五)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各地要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联动,以医疗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铝灰、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废酸、废碱、废盐、精(蒸)馏残渣等危险废物为重点,依法严肃查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以及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排查整治过程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通过严厉打击一批涉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六)强化部门之间沟通协作
各地要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如发现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未执行安全评价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存在安全、消防等其他方面问题,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应急管理等部门,并告知企业主动向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监管。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推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的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堵塞危险废物监管漏洞,重点打击未如实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或将废弃危险化学品隐瞒为原料、中间产品的行为。
四、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20年8月开始到2022年12月结束,具体划分为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2020年8月)。各地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广泛进行宣传,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9月至12月)。各地基本完成摸底排查工作,通过生态环境部开发的“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APP”及时填报排查整治情况,建立排查问题清单。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短期难以解决的问题,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或园区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相关企业或园区按照整改方案按时序推进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2020年12月15日前,将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污染防治评估情况等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三)集中攻坚(2021年1月至12月)。各地要针对排查整治阶段发现的难点问题和困难,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排除环境风险隐患。2021年12月15日前,将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排查问题整改情况以及重点行业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抽查情况等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四)巩固提升(2022年1月至11月)。各地要认真归纳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共性问题,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做法,逐项梳理出在政策制度层面需要建立、补充、完善、提升的具体事项,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在完成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开展全面总结,评估专项整治提出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2022年11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