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置前到属地公安部门备案,并按公安部门要求进行运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与能力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安全处置。针对公安部门收缴的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等,应当要求送至市生态环境、公安部门认可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统一无害化处置,并加强联合监管。
依法依规加强危险废物联合监督管理。建立与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合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将线索移交应急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四)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深入开展“清废行动”等专项行动,按照“清理、溯源、处罚、公开”的要求,确保相关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健全完善“河长制”、“网格化”发现报告制度,及时对固体废物非正规堆点开展综合环境整治。会同相关部门,以医疗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为重点,持续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五)提升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响应能力
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应急响应能力。持续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升生态环境应急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将本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龙头企业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
严格控制纸质转移联单的使用。进一步规范涉密单位、企业拆除关停、政府销毁物品等一次性危险废物的应急处理处置。各区生态环境局应严格按照纸质联单使用范围规范使用,按月度向市固废管理中心报告纸质转移联单使用情况,并在年底退还尚未使用的纸质联单。市固废管理中心应从严审核纸质联单申请,进一步加强对纸质联单的运行管理和对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通过纸质转移联单接收危险废物。市固废管理中心应每月定期将纸质联单与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和统计汇总,确保本市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均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六、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落实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提升危险废物“三个能力”的重要性,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层层抓落实,并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三个能力”推进落实情况。建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内设机构协同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和横向协同,完善日常工作推进机制,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压实各区政府环境监管责任,对辖区内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七)强化政策支撑
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探索制定重点行业、重点类别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配套政策和标准规范。积极推动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税务、科技等部门,促进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技术研发和应用,宣传和落实危险废物利用有关税收政策,探索研究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源头减量激励政策;加大支持力度,激发社会资本活力,优先发展本市存在能力缺口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持续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能级。
(二十八)强化公众参与
根据《上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沪环规〔2018〕5号),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监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拓展举报途径、发展环保志愿者队伍、组织属地网格督察员等方式,推进公众参与,对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重点奖励。加强对涉及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