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废物替代生产原料的“点对点”定向利用,进一步完善集成电路行业废酸“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
(十八)加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协同处置
加强长三角区域固废危废协同合作。研究推进长三角区域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共建共享,探索以“白名单”方式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加强长三角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信息共享,推动废铅蓄电池、废催化剂、含汞废物等高附加值或国家统筹布局设施有关危废种类长期稳定转移,积极协调重金属污泥、废酸等存在能力缺口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
(十九)加快推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按照“南北加一岛”原则布局医疗废物处置设施,2020年底前建成投产老港基地240吨/天医疗废物焚烧处置项目。适时启动推进嘉定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升级改造。优化医疗废物收运机制,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动,推进完善19张床位以下(含19张)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模式,畅通医疗废物收运处置“最后一公里”。完善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机制,结合老港能源利用二期项目进一步落实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突发疫情、处置设施检修等期间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
(二十)完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
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许可审批管理,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审批权限,及时将审批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纳入信息系统统一管理。进一步优化提升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鼓励经营单位建立专业化的服务队伍和收集站点,通过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提升管理要求,探索进一步扩大产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平台收集范围,探索研究以行业联合或区域企业联合的形式统一委托处理处置其危险废物的模式。推进完善汽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落实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实验室废物收集、安全处置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全市实验室废物收运处置体系。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试点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和引导铅蓄电池生产或经营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和渠道建立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关于规范有害垃圾全程分类管理的通知》(沪绿容〔2018〕391号)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配合绿化市容部门,加强有害垃圾全程分类收运及规范处置。
(二十一)用市场手段配置全市利用处置能力
破除市场供需信息壁垒。通过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价格信息公开机制,实时公开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许可种类、规模、技术、剩余能力等信息。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服务评价。通过公开竞争,提升服务水平,降低处置成本,推动处置市场良性发展。
规范经营单位价格行为。督促经营单位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单位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限定或影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价格。督促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收费公示规定,在企业厂区显著位置、公司网站及信息系统等载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鼓励公众参与市场监督。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社会公众发现经营单位存在危险废物违规服务行为的,可以通过拨打“12369”热线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拨打“12358”热线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
五、着力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二十二)强化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
落实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上海化工区、金山二工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化工园区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科学评估园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需求,充分保障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建立危险废物智能化可追溯管控平台,实现园区内危险废物全程管控。
(二十三)强化区域和部门联防联控联治
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联防联治,强化信息沟通机制,研究推进实时共享跨省转移数据,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废弃剧毒化学品处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相关企业根据生态环境、公安部门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