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惩处,并督促整改到位;发现的安全、消防等方面问题,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应急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结合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依法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依法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
(十一)着力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
加强信息化能力建设运维保障,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严格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产生单位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在线备案。推进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贮存转移的库存动态管理,2022年年底前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出入库称重量化。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视频监控等技术应用,针对“三点一线”(物流出入口、贮存场所、处置设施、转移路线),分领域分阶段建立可视化、智能化监控体系,实现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跟踪管理,其中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2022年年底前实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在2025年年底前实现。
(十二)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综合利用产品监管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经营单位产品环境管理的通知》(沪环土〔2019〕183号)要求,加强全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经营单位产品环境管理,严格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有国家、地方或行业质量标准的,2020年年底前应严格执行相关产品标准;对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无国家、地方或行业质量标准的,2020年年底前应形成本市行业通行标准,并及时衔接或逐步上升到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对不达标产品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十三)加强监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结合全市综合执法改革,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环境执法,加大对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环评、固管等基层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定期开展培训及技术交流。
强化全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培训,依托条件较好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设危险废物培训实习基地。加强危险废物专业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组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专家团队,强化重点难点问题的技术支撑。
四、优化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十四)加强规划统筹
2020年年底前针对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衔接纳入本市“十四五”生态环保规划,结合需求制定固体废物专项规划,推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本市公共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布局,全面提升全市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十五)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托底处置能力
鼓励建设技术先进的大型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到2020年底,全市危险废物焚烧规模达到35万吨/年以上。统筹落实危险废物填埋能力,研究出台危险废物填埋负面清单,严格控制原生危险废物直接填埋。根据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进度,推动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能力。积极推进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二期项目。鼓励各区、工业园区、以及石化、化工等产业基地和大型企业集团,结合自身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需求,配套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十六)提升重点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聚焦全市危险废物重点类别能力短板,结合固废信息公报公开全市危废产生及处理处置情况,引导社会资本有针对性地投入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加强废酸、废有机溶剂、重金属污泥等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能力建设,研究推进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焚烧灰渣等次生废物的非填埋处置路径。
(十七)创新推进产业协同利用处置
进一步推进钢铁冶炼行业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发挥其作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有益补充功能。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