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周期、处理处置等情况,开展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自查自纠,自查自纠不能满足贮存需求的应加快整改到位。
企业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分类贮存,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置防雨、防扬散、防渗漏等设施。对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并应向应急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其有关要求管理。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应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六)建立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基础数据“一个库”
依托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建立标准化的全市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基础数据“一个库”。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制定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并进行在线申报备案;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在信息系统中及时申报,申报数据应与台账、管理计划数据相一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接收、贮存、已处理处置的种类、数量等信息,并在信息系统中按日如实申报,申报数据应与台账相一致。
(七)加强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管理
企业自建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应满足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有关要求,并在信息系统上传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环评等项目合规性文件,有废气、废水等排放的应符合国家或本市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应建立完善自行利用处置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种类、处理处置量等信息,并按本市有关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及时填报自行利用处置记录,填报数据应与台账相一致。
(八)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加大企业危险废物信息公开力度。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应每年定期通过“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开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理处置等信息。企业有网站的,应同步在上公开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企业须按相关规定做好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工作,并在厂区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布二燃室温度等工况指标以及污染物排放因子和浓度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推进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根据《关于全面开展本市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的通知》(沪环办〔2019〕53号)等要求,到2020年年底前,实现全市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定期向公众开放,接受公众参观。
三、着力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能力
(九)动态更新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
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和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和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清单,在此基础上,结合日常执法或专项执法行动发现的有关情况,动态更新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并自2020年起对接纳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十)强化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
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执法监管。将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内容,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现场执法检查要求,并纳入全市移动执法平台统一执法监管。各区可以根据实际,细化本区的现场执法清单。
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力度。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规范化管理考核与专项行动执法联动、成果共享,动态更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企业清单,强化问题企业后督查,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以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为重点,检查评估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立查立改。
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执法检查。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全面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在“双随机”抽查中全覆盖。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要依法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