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草案)

更新时间:2025-05-14T02:05:42 | 人感兴趣
随着生活垃圾产生量的不断增加,现有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难以满足处置要求;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再利用水平还比较低;三、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还不尽规范。

    二、草案主要内容和制度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由于本市农村地区和城市化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不宜对农村地区和城市化地区生活垃圾处理提出相同的管理要求,为此《办法(草案)》第三条明确,《办法(草案)》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不适用农村地区。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的管理仍按照《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办法(草案)》第三条)

    (二)关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是缓解现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处置压力的有效途径,为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办法(草案)》主要采取了以下四方面的措施:1、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可重复利用的产品和再生产品;2、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在采购产品时优先购买可重复利用产品和再生产品;3、要求本市生产、销售的各类商品应当避免过度包装,对列入限制包装目录的产品,其包装物比例应当符合规定标准;4、要求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做好净菜上市工作。(《办法(草案)》第五条)

    (三)关于生活垃圾资源化再利用

    生活垃圾资源化再利用是循环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办法(草案)》主要采取了以下三方面的措施:首先,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工作中废弃的可再生利用的物品,交废品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利用;其次,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废品回收网络的建设工作;第三,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通过分类收集,促进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再利用,明确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和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办法(草案)》第六条)

    (四)关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发文要求全国各城市要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07年建设部发布的《管理办法》再次明确要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收费。目前,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开征了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贯彻实施国家的规定,2005年,本市已经对单位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目前拟对居民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此,《办法(草案)》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同时,考虑到领取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问题,为促进社会和谐,《办法(草案)》还明确,领取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以按照规定减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办法(草案)》第十九条)

    (五)关于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

    有效的监管是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理的保证,为了加强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办法(草案)》在《条例》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作了细化规定。在收集方面,明确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责任主体,要求收集容器设置责任主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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