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72小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一款规定,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位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运、处置擅自停止收运、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条第二款规定,收运或者处置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用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第第三款规定,中转站内排放的渗滤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草案)》的背景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
生活垃圾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单位生活垃圾。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也在逐年增加,据统计,2006年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约600多万吨,目前主要采取填埋、焚烧、生化处理三种方式进行处置。为了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2001年11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发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条例》和《管理办法》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作了原则规定,为规范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条例》和《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本市加快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系统,相继建成了御桥焚烧厂、江桥焚烧厂、老港填埋场四期工程、浦东垃圾生化处理厂等一批处置设施,加强了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管。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市民对环境卫生要求的进一步提高,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