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在专门的投放点进行投放(分为人工回收点和自动回收点),获得退还的押金。G. 有害废物:在德国,地方当局会提供有害废物的单独收运服务,会在收运前向居民发出通知;有害废物的例子包括涂料容器、荧光灯管、黏合剂、酸性及碱性物质、有腐蚀性的物质、电池;此外,超市也会提供专门的电池投放处。
德国用于回收空包装瓶的智能回收机(押金制度)2. 《德国包装条例》与“绿点”项目:德国于1991年6月颁布了《德国包装条例》,根据其规定,所有一次性包装(包括进口产品的包装)的回收、再利用与循环利用都不应当由公共废物管理系统负责,而是应当由进行生产的产业负责。条例涵盖了所有在德国市场上出现的一次性包装,但不包括受到有害物质沾染的包装,具体指受到杀虫剂、消毒剂、容器、酸及矿物油沾染的材料。根据条例的规定,包装在德国分为三类:运输包装:用于将产品送往零售商处的包装,比如箱子、货板、瓦楞纸箱等。二级包装:额外的包装,目的为方便自选销售、预防盗窃、展示广告等,比如罩板包装、外包装箱、铝箔等。初级包装:只直接容纳产品的包装,比如汤罐、果酱罐、肥皂粉盒。德国联邦环境部界定上述种类的方法为包装丧失功能的时间点。运输包装于商品在零售商店中上架时丧失功能;二级包装于消费者在收银台结账时丧失功能;初级包装通常于消费者使用产品时丧失功能。根据条例的规定,德国的相关产业必须在对应的最后期限前实现对这是那种包装的回收、再利用、循环利用。具体期限为,1991年12月,生产商和分销商必须回收产品的运输包装;1992年4月,零售商必须在营业场所设置带有标志的垃圾桶,让消费者在店内对二级包装进行投放;1993年1月,零售场所可以回收消费者产生的初级包装废品(条例规定,针对一次性的饮料容器、清洗及清洁溶剂容器、乳化涂料容器,必须在零售价中加入一定的最低押金)。条例中与运输包装和二次包装相关的规定已经按期生效。然而,根据条例的规定,如果相关产业能够提出替代性的方案,不依靠公共部门提供资金,实现条例中对初级包装的收集和分类,那么就不需按条例的规定,执行与初级包装相关的条款。也就是说,德国政府给予了企业自行选择的权力,可以形成自己初级包装回收利用体系。根据此向免除条款,相关产业成立了“德国双轨系统公司(DSD)”。如果DSD提供的服务能够满足条例的要求,零售商就不必回收初级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