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转化为适合于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的活动。
3.5 处置
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3.6 目标产物
是指在工艺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希望获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包括副产品。
3.7 副产物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物质。
4.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
下列物质属于固体废物(章节 6 包括的物质除外)。
4.1 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
a)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因为不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规范),或者因为质量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如不合格品、残次品、废品等。但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中等外品级的物质以及在生产企业内进行返工(返修)的物质除外;
b)因为超过质量保证期,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c)因为沾染、掺入、混杂无用或有害物质使其质量无法满足使用要求,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d)在消费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因为使用寿命到期而不能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e)执法机关查处没收的需报废、销毁等无害化处理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毒品等禁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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