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托尼、郑雨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驱逐出境;判处被告人柳一波有期徒刑五年。
废物进口许可证不能出借
上述案件正在办理期间,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烟台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分别主动到青岛海关缉私局、荣成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该案经青岛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青岛市检察院审查查明,2012年8月至11月间,王某为给烟台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该公司没有进口废塑料资质的情况下,仍受领导指派,与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共谋,委托该货运代理公司为其走私进口废塑料。郑雨、苏立为给荣成某绿色建材有限公司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废塑料不是本公司所进口,仍同意提供该公司废物许可证给刘某办理废塑料通关使用。刘某使用该废物进口许可证,从青岛海关为烟台某公司代理报关进口3票废塑料,总计56.2吨,后由王某将走私进口的废塑料在国内销售牟利。
在青岛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该院以走私废物罪,对被告单位烟台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王某、郑雨、苏立提起公诉。
■被告人上诉 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荣成某绿色建材有限公司、苏立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苏立以“2012年2月其退出公司经营,未再参与分红,其不应对以后的走私数额负责;积极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愿补交税款;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托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其不是原审被告单位荣成某公司股东和直接责任人员;其未向荣成某公司出具销售发票,公司自己伪造报关所用材料,其不构成走私犯罪”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郑雨以“其在走私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系从犯;其获利极低,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柳一波以“其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返还冻结在案其银行账款”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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