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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2025-06-05T01:06:08 | 人感兴趣
行年度审核、评定,填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年审表》(附件二),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三章 日常监控管理

    第十条 回收单位、生产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品名设置数量金额明细帐簿,废旧物资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费单据、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应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回收单位向城乡个人收购废旧物资应开具收购统一发票;收购城乡个人以外的废旧物资应索取普通发票及其他合法单据。

    第十二条 回收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应开具销售统一发票,并据其享受免税政策。生产单位购入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以取得的销售统一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基层国税机关对生产单位申报抵扣的销售统一发票存有疑点的,应及时查证。生产单位应提供过磅单、入库单、运费单据、付款凭证等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回收单位、生产单位兼营应税、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应税、免税项目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外购货物及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应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划分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第十四条 回收单位收购、生产单位购入废旧物资,对月累计交易额在一万元以上(含)的供货业户,应按户登记《大宗废旧物资供货业户手册》(附件三),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基层国税机关应将下列单位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1、新认定的回收单位;

    2、新成立的生产单位;

    3、废旧物资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含)的回收单位;

    4、有关联关系的回收单位、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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