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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更新日期:2024-05-16T08:05:41 | 人感兴趣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的主要品种包括:废旧金属、废旧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及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品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管理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及报废设备的回收利用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产业政策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综合协调及行业管理工作。市供销合作社协助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工作。

    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治安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固定场所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活动。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无照回收再生资源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利用标准。

    (五)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与再生资源行业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联席会议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将控制废弃物产生和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总体规划;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编制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点、再生资源集散交易中心以及综合利用处理网络的设置网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点、再生资源集散交易中心以及综合利用处理网络的设置规划的编制应当吸纳行业协会参与,并举行听证。

    第七条 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建立以社区绿色分类回收、环保流动回收为基础,以集散交易中心为载体,以综合利用处理为目的的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的建设应遵循便于交售、储运、集中的原则,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的设置技术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设置的技术标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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