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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站老板收购赃物被罚1万元

更新日期:2024-04-25T13:04:04 | 人感兴趣
    被告人富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带领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到朱某某的废品收购站现场指认了朱某某。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低价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为筹毒资,富某某偷盗电动三轮车卖钱,而废品收购站老板朱某某明知是赃物,却低价予以收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处罚金1万元。

    2014年10月29日18时许,为筹集毒资,“瘾君子”富某某在青山区文化路与邻圃道交叉口某网吧门前,用自己的摩托车钥匙捅开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双枪牌电动三轮车,后驾驶该车至青山区开关厂附近的废品收购站内变卖。而废品收购站老板朱某某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600元钱收购,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后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6500元,经公安机关扣押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富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带领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到朱某某的废品收购站现场指认了朱某某。

    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认为,被告人富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低价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记者从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由于富某某在案发后死亡,因此对其终止审理,法院判处朱某某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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