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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规范固体废物处理(法规要义)

更新日期:2024-05-15T13:05:50 | 人感兴趣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在近日出台,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正在就其草案进行审议。该条例对固体废物处理工作的很多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防治纳入政府规划

    为实现对固体废物全面、有计划、有重点的污染控制,规定各级政府要制定辖区的固体废物防治规划,并且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以保证规划具有全局性和较好的衔接性,避免区域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等。同时,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档案,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使环保部门对固体废物做到心中有数。

    危险废物管理上轨道

    学校、医疗、科研、检验检测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素为环保执法的薄弱环节。对此,《条例》要求,对于以上单位没有能力处理的危险废物,应交由取得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而氯联苯废物、医院临床废物及其他传染性废物等则必须由持证单位集中处置,代为处置费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同时,《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机制,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对可能产生此类突发环境危险的危险废物制定应急预案。

    立法推动市场化运作

    目前固体废物处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出现两大矛盾:一方面政府在建设运营中需要大量投资,财政压力很大,新设施建设举步维艰;另一方面由于实行事业性单位管理模式,设施运行效率低下,许多正常运行经费不能保障。为此,该条例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推向市场作为一条立法原则,对处置设施建设投资主体、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另外,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等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环保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此外,《条例》禁止省外生活垃圾进入广东,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进一步加剧。并禁止进口境外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还要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其他废物进口固体废物,必须取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废物应当由批准证书上规定的加工利用单位加工利用,以防止在转让和倒卖过程中扩散污染。

    立法背景

    随着经济发展日益加速,广东省固体废物对环境带来的威胁不断加剧。据统计,2000年全省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已达4634万吨,目前固体废物处理总量接近2000万吨。但由于处置设施投入过低,建设滞后,管理不规范,相当数量的固体废物处置达不到污染控制标准,造成二次污染严重。例如,废旧电子电器类固体废物的利用和处理不当在广东一些地方导致环境污染接连不断。广东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形势相当严峻,制定一部有地方特色、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相应防治条例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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