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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2024-05-15T16:05:15 | 人感兴趣
    京财经一[2004]243号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研究建立社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京政会[2002]8号)精神,引导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建设,规范社区回收站点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进一步开展再生资源深加工,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市政府已将“累计建成1800个回收站点和启动远郊区、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列为2003年实事工程。为确保工作目标按时完成,经研究,比照城近郊区做法,对远郊区、县建立2003年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资金使用范围及拨付原则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从财政预算安排的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站点建设、从业人员培训、购置新型环保回收专用车等。资金的拨付采取市、区、县财政共同支持,区、县财政资金支持在先,市财政资金支持在后,区、县财政资金支持比例不低于50%的原则执行。

    二、资金拨付

    (一)各区、县商委(经贸委)、财政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落实并确定项目单位,按照该项资金的规定用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区、县财政资金支持数额,提出申请市财政资金预算数额,并与各区、县财政资金到位的拨款单复印件一并分别上报市商委、市财政局。市商委负责验收社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落实情况,市财政局负责核实各区、县资金到位情况,核实无误后,市财政局将应支持的资金拨付到各区、县财政局。今年资金预算计划最迟于10月30日前上报。

    (二)各区、县财政局接到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今年市财政已支持过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区、县原则上不再支持。

    (四)各区、县商委(经贸委)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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