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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崇明美丽乡村冒出个“废品回收站”?城管出招,旧貌换新颜

更新日期:2024-05-11T07:05:06 | 人感兴趣
    近日,崇明城管庙镇中队接到庙南村多名居民反映,称村里一位大爷从去年开始专门从外捡拾废旧物品回家,刚开始还只是废旧报纸、饮料瓶,后来逐渐发展到废旧玩具、小家电、甚至油漆桶、农药瓶,不管有用没用,统统捡回家。大爷一开始将所有捡回的废品存放在家中,渐渐家里放不下了,就堆放在自家宅院内,再然后宅院内也堆不下了,就堆到了外面路上、河道边,俨然一个露天废品回收站,不仅影响环境,还存在安全隐患。

    中队接投诉后,立刻前往查看情况,经调查得知当事人系退休工人,家中经济条件并不差,只是个人喜欢捡拾废品。而他在路上、河道边随意堆放废品,已涉嫌随意堆放生活垃圾,属于违法行为。随后,执法队员联合村委一起对大爷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一开始大爷态度坚决,拒不接受整改。之后,执法队员又多次上门耐心劝解,告知其随意堆放的废弃物品不仅影响居住环境,更存在卫生及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

    最终,执法队员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通过村里联系了第三方清运公司,帮助其进行整改。经过两天时间的清理,宅前屋后、周边道路以及河边终于恢复了以往的干净整洁。

    城管说

    捡拾废品虽无可厚非,但切记不可影响住宅及周边环境卫生,要做到及时清理,在清理的过程中注意垃圾分类投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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